越南监狱不存在强迫劳动

21:05 | 29/03/2021 Print
越南党和国家主张将监狱中囚犯的劳动不是商业目的的活动,而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劳动,帮助囚犯满期后可以找到工作,重新融入社区,稳定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不再犯法。

囚犯在监狱Đắk P’lao 图书馆看书。 (图:Dantri)

关于强迫劳动的国家法律

据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 29 号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

但为本公约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包括下面五例外: (1) 任何工作或劳务系根据义务兵役法强征以代替纯军事性工作者; (2) 作为一个完全自治国家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劳务; (3) 任何人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从事的任何工作或劳务,但上述工作或劳务必须由政府当局监督和管理,该人员并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处置; (4) 任何工作或劳务,因紧急情况而强征者。所谓紧急情况系指战争或灾害或灾害威胁,例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猛烈流行病或动物瘟疫、动物、昆虫或植物害虫的侵害以及一般来说可能危害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况; (5) 由社区成员为该社区直接利益而从事的,故可视为社区成员应履行的正常公民义务的轻微社区劳务,但这些劳务是否需要,社区成员或其直接选出的代表应有被征询协商的权利。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完全废除本公约第 1 条所列举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囚犯的权利和义务

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人权、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公民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予以尊重、保护、保障”;“公民权与公民的义务不可分割”;“公民具有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的职责”(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公民享有工作、选择职业、选择工作和工作地点的权利”;“国家鼓励、创造条件以便组织、个人为劳动者创造就业的机会”((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

越南2015年《刑法》、2017年修改补充法第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者,将强制其在监狱劳动、学习,以便使其转变为社会有益的人”。

2019年《刑事案件执行法》涉及囚犯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劳动、学习的权利和执行案件、遵守监狱规定、按规定进行劳动-学习-职业培训等义务。

不存在强迫劳动

据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 29 号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囚犯的的劳动不被认为强迫劳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1966年也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役”不包括“经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之人,通常必须D任而不属于(丑)款范围之工作或服役”。

2019年《刑事案件执行法》第34条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囚犯的劳动成果支出于:为囚犯增加食物; 增加监狱福利和奖励基金; 为囚犯进行劳动、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越南党和国家主张将监狱中囚犯的劳动不是商业目的的活动,而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劳动,帮助囚犯满期后可以找到工作,重新融入社区,稳定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不再犯法。

(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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