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第六届《条例》的新要点

09:20 | 26/04/2021 Print
越南政府总理2021年3月23日签发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这是总理首次批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并在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一下简称越友联)中央和地方各级统一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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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第六届《条例》的新要点
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总部

越南政府总理2021年3月23日签发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这是总理首次批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并在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一下简称越友联)中央和地方各级统一使用。

据此,第六届《条例》第2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根据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得到总理批准的《条例 》,本着自愿、民主、平等、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运作。”

此外,第六届《条例》在越友联中央和地方各级统一施行,与仅在越友联常设机构施行的第五届《条例》有所不同。

与共8章25条的第五届《条例》相比,第六届《条例》共09章32条,增加了两章,分别是第五章《中央成员组织的领导机构》和第六章《直辖省市友好组织联合会的领导机构》。

第六届《条例》的一些新要点:

第六届《条例》第1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是人民外交的社会政治组织,致力于人民和平、团结、友谊与合作;是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在民间外交和外国非政府援助动员工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从事政治外交事务的组织;是我国专门对外力量的组成部分。”

关于运营原则,第5条申明:“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根据《越友联条例 》,本着自愿、民主、平等、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运作。”

关于运作原则,第13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按照民主集权、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和多数决原则选上出并运作。

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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