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冠疫情有关罪名会怎么处理?

00:30 | 14/05/2021 Print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非法出入境行为有关犯罪处理工作缺乏统一性,所以最近颁布第1557号文本,指引统一地落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三百四十八和三百四十九条。
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对象遭起诉 中方向高平省边防指挥部移交非法入境该国打工的40名越南公民 越南奠边省向中方移交13名非法入境人员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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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非法出境”与“偷渡到国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引区分“组织、作仲介送他人非法出境”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与“组织、作仲介送他人偷渡到国外”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据此,“组织、作仲介送他人 非法出境”行为是某人为了收取利益,而组织、作仲介送他人从越南 到国外,其目的只是越境。例如:A受雇带领3人通过边境区域小道、便道到中国。

“组织、作仲介送他人偷渡到国外”行为是组织、作仲介送他人离开越南领土,其目的是让他人偷渡、 非法居留国外。偷渡的目的主要是逃避越南法律(逃避通缉、逃避债务等)或在国外非法打工、居住。例如,C为了送D到韩国非法打工,已办理必要的手续以送D到韩国,并留下来非法打工。

关于受行政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3个独立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境、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越南),所以因有这些行为之一,而受行政处罚的情节被视为因有相应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

关于对有许多犯罪行为的场合处理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许多不同的犯罪行为(组织、作仲介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非法居留越南)。若实现许多单独的犯罪行为,而每个行为都构成单独的罪名,就作出关于许多罪名的处理。例如,A组织让B非法出境,然后A又组织让B非法入境,将被判犯下两个罪名。

若犯罪者为了让他人非法居留越南,而为其组织非法入境(“组织非法入境”行为是用于实现“组织非法居留越南”行为的条件),则审议予以关于“组织让他人非法居留越南”罪名的处理。例如,C为了组织让E非法居住越南,已组织让E非法入境,则C只被判犯下 “组织让他人非法居留越南”罪。

区分非法入境与非法居留

关于将非法入境者送进越南境内的行为,若受雇者早就知道非法入境的行为,但仍收取组织、作仲介者的钱以将非法入境者送进越南境内,将被判犯下“组织、作仲介他人非法入境”罪,其角色是同案犯。例如,A尽管知道B将组织外国人通过谅山边界非法入境越南以到本市,但为了取得利益,仍帮助B将外国人从谅山省送到本市。对于此场合,A被判犯下“组织他人非法入境”罪,其角色是同案犯。

对于知道某人非法入境越南,但为了收取利益,仍送那人进入越南境内居住、求职的场合,就审议判处犯下“组织他人非法居住越南”罪。例如,从事客运活动的C知道若干中国人非法入境越南,并正需要搭车从边境区域到河内市求职。但为了收取利益,C仍同意运送这些人及在路上被捕。对于此场合,C将被判犯下 “组织他人非法居留越南”罪◆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文指引对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罪犯审判工作。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很多违法行为,尤其是利用互联网散播失实资讯的背景下,该指引被评价是非常及时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新冠肺炎确诊者;已获通报须隔离的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来自疫区者若因有以下各行为之一,而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则按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c点被视为“有传播危险病毒的其他行为”,并被判犯下“传播流行疫病”罪。

包括:逃离隔离区;不遵守隔离规定;拒绝、逃避受采取 隔离、强制性隔离措施;不实施健康申报、不充分申报,或虚假 申报。

另外,某人尚未被确定患有新冠肺炎,但居住在已有隔离《决定》、封锁《决定》的区域,若有造成发生疫情防控开支为1亿元以上的行为,则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可被判犯下“违反众人场所安全规定”罪。

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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