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出台第08号政府规定

15:50 | 14/01/2022 Print
进口废料的组织和个人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或省级环境保护基金或该组织或个人开立账户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可根据每批货物或合同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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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出台第 08/2022/ND-CP 号规定(附图)
对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出台第 08/2022/ND-CP 号规定(附图)

越南政府最近刚颁发了第 08/2022/ND-CP 号规定,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法》中的若干条款,其中对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的是,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材料需要交纳环境保护保证金,是为了确保进口废料的组织或个人负责处理进口废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

进口废料的组织和个人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或省级环境保护基金或该组织或个人开立账户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可根据每批货物或合同进行缴纳。

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废钢铁作为生产原材料,必须缴纳环保保证金,具体如下:进口量低于500吨的,按进口废钢货值总额的10%缴纳保证金;进口量从500吨到1000吨以下,按总价值的15%缴纳保证金;进口量1000吨以上需缴纳总价值的20%保证金。

从国外进口进口废纸、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材料的组织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环保保证金:进口量100吨以下,按进口废品总价值的15%缴纳保证金;进口量从100吨到500吨以下,须按进口废品货物总价值的18%缴纳保证金;进口量500吨以上(含500吨),须缴纳进口废料总价值的20%保证金。

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料作为生产原料时,按货物总值的10%交纳环保保证金。

该规定还明确了保证金退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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